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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解元利
  細數汽車4S店“七宗罪”
  隨著汽車消費的日益普及,汽車買賣糾紛、質量投訴、違法經營等問題也呈大幅上升趨勢,諸如“變相加價”、“強行搭售”等違規操作行為在一些4S店幾乎已成了“行業慣例”。面對個別汽車4S店在服務、收費等方面屢屢爆出的“黑幕”,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雖然不滿,卻也無可奈何。6月12日,在鄭州市工商局專業分局召開的“汽車行業行政指導”會議上,對此類問題進行梳理後發現,在汽車4S店中部分違規經營的店面至少存在“七宗罪”。
  一宗罪:買車強制買保險
  “買車的時候,4S店也沒有說保險必須要在他們店里買,但當我提車的時候,4S店的銷售人員卻明確表示,不在店內購買保險就無法提車。”家住鄭州經開區的王先生向記者爆料,儘管他一再跟4S店表示希望車險自己買,不用4S店代辦,但4S店卻以“不買保險沒辦法這個價提車”為由拒絕了王先生的要求。
  點評:記者調查發現,不少汽車4S店都存在捆綁保險銷售的現象。4S店多以緊俏車型現車資源緊張為由要求購買保險作為提車附加條件,再或者以“享受低價提車優惠就必須購買商業險”為捆綁條件,要求消費者在其店內實現保險購買消費。對此,鄭州市工商局專業分局的機動車行業管理所範力表示,在簽訂購車合同時違約責任不對等,只強調消費者的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經營者的違約責任,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收取續保押金,隨意調整車輛價格。車輛銷售後不給合格證,使車輛不能夠正常行駛,車輛保險無法生效,在分期辦理車貸中,不同公司收取的費用均不相同,暗中多收按揭貸款手續費,公證費等有關費用的違法行為,使消費者對所繳納的費用不明不白。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按照《消法》第56條的罰則,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對違法企業處以2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處罰。
  二宗罪:巧立名目、變相加價
  消費者郭先生在某品牌店訂購了一輛熱銷的SUV車型,但在訂車數月後依然遲遲提不到現車,其間銷售人員多次明確表示,要等“裸車”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有車,現在到店的車輛都是加裝過精品的高配置車型,如果郭先生可以接受在原車價基礎上多掏2萬元的精品裝飾費,則很快就能提到現車。這種變相加價的行為,讓郭先生很是氣憤,但卻是很無奈,不加價就意味著無限期地等待下去,加價則就需要多花一筆不小的“冤枉錢”。
  點評:目前車市中存在的加價行為主要表現在一些緊俏車型上,少的加價一到兩萬元,多的數萬元,甚至更多。對於消費者來說,不加價就提不到車,加價多則提現車速度就快。除此之外,有些經銷商向消費者提出,提現車就需要加裝配置或者裝飾品,形成事實上的亂加價、亂收費。
  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分局局長李建華說,經銷商正是抓住了消費者急於買到好車、高檔車的心理,用變相加價的方法換取高額的利益。消費者要麼加高價購買到自己稱心如意的車,要麼就是漫長的等待。有的經銷商還根據加價的多少來確定消費者等待提車時間的長短,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在緊俏車型車價以外另行加價數萬元或者強制搭售車用裝飾品、車輛裝潢和車用附件等,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消法》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可依據《消法》第56條,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除罰款外,工商機關還將對企業的處罰記錄計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三宗罪:汽車沒買,訂金不退
  在汽車消費糾紛中,有關訂(定)金的糾紛投訴則更是普遍。今年3月,李先生在某汽車4S店看車時,在銷售人員的再三誘導下李先生現場訂購了一輛車,向銷售員交了1000元錢訂金,但之後,李先生在反覆比較中發現這款車並不是很適合自己,當李先生向銷售人員提出退還訂金時,銷售人員卻表示,李先生可以再選其他車輛,並且還可以給予優惠,但不能退錢。
  (下轉B07版)
  製圖唐鼎  (原標題:“三包”承諾不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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