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完善來自於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正處理,從這個角度講,反覆的念斌案又何嘗不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機呢
  □燁泉
  今年8月,轟動一時的“念斌投毒案”,在歷經了8年的反覆和波折後,終於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被告人念斌無罪。此案的最終判決結果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贊譽,標志著我國在司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在談到此案時說,這個案件的處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正因為“罕見”,所以這個案子的意義才被提得很高。
  但是如今這個案子又發生了一次不小的反覆,被無罪釋放3個多月後的念斌,兩次去辦理護照,均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不得出境。原來,在今年9月,平潭縣警方已對“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因此再次成為犯罪嫌疑人,而被限制出境。
  警方的這一做法受到了輿論的廣泛批評。但必須承認的是這次警方並沒違法,根據我國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案件出現新事實和新證據,警方可以再次啟動偵查程序,而且新的證據因為偵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不對外公開。
  一些輿論批評警方的依據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即“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但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其他一些西方國家奉行的司法原則,到目前為止,中國並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也就是說,即使被法院宣判無罪,只要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依然可以再次受審。
  這種不同的規定是中國與西方一些國家司法制度的區別,不能簡單地判定誰優誰劣,更不能以一種司法制度來批判另一種司法制度。一花一世界,一人一菩提。世界各國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現實需要,和而不同才是理性的世界觀和價值觀。
  其實,本著現實主義的精神,對於念斌案的反覆,很多人應該是有思想準備的。畢竟中國作為一個具有深厚而獨特的傳統文化積澱的國家,對“疑罪”我們經過了一個痛苦而艱難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意識的過程。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輕,再到疑罪從無,每一步的推進都不容易。多年前,對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是抱著看笑話和鬧劇的心態來對待的,而今天如果再來一次民調,相信會有更多的人理解此案中代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價值。
  固然我們可以說念斌案是我國在司法理念上一次重大突破的標誌,但是人們的思想意識存在差異,不可能因為一個節點而發生百分之百的變化。受害人家屬想不通,一些辦案民警想不通,包括一些完全與此案無關的網友也想不通。就像某個辦案民警說的,案子可能有瑕疵,但確信他就是凶手。這樣的心理在中國會有,在國外也會有。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所以,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案件出現反覆,甚至是重啟調查,也不奇怪。相反,沒有反覆我們就無法體會到一種先進司法理念確立的不易,而每一次的反覆恰好是推動社會心理與我們所期待的“疑罪從無”更貼近的一次契機。
  念斌案風雲再起,再次成為輿論焦點,如果說僅是不同司法理念之間的拉鋸戰倒也罷了,因為那畢竟只是一種法律之爭,爭論越多,法治就會進步得越快。真正具有破壞性的還是那些各種沒來由的猜疑和不信任。投毒案受害人的家屬說,“如果他(念斌)心裡沒鬼,為什麼要急著出國?”念斌的姐姐念建蘭說,“平譚縣警方是為了報複我家人才重新調查的”。而一些輿論則說,“8年都沒有發現新證據,被告人才被放了幾天就有新證據了?”這些猜疑看似合理,但實際上都沒有任何依據。而這些猜疑被媒體廣泛報道後,都成了“陰謀論”的佐證,而“陰謀論”才是撕裂社會共識與信任的大殺器。
  念斌案的反覆其實對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鑒意義的,既然我國的法律規定了案件出現新證據後,可以重新起訴,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又不能公開新證據,那麼,加強對公安工作的監督就應該是確保警方公正辦案的關鍵。對此類案件重啟調查不能由當初辦案的公安機關一家說了算,是否應該由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甚至是審判機關對新證據進行審查,並明確一個可預期的結案時間呢?一個人不能總生活在犯罪嫌疑人的陰影中,這涉及到基本的人權,我們的制度設計需要慎之又慎。司法制度的完善來自於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正處理,從這個角度講,反覆的念斌案又何嘗不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機呢?
  (原標題:念斌案風雲再起,中國式司法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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